吉林省工商局在欧亚卖场开展商标知识宣传周活动
[导读]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恰逢新《商标法》即将实施之际,吉林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吉林省商标管理协会在长春市欧亚卖场联合举办了为期5天的商标知识宣传周活动。
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恰逢新《商标法》即将实施之际,吉林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吉林省商标管理协会在长春市欧亚卖场联合举办了为期5天的商标知识宣传周活动。
此次宣传周活动主要通过设立新《商标法》知识展板、知名品牌展板的方式,解读《商标法》修改的8个方面内容,现场还举行了吉林省大米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展示和商标知识问答互动活动。据介绍,展板展示活动将于4月30日下午结束。
而除了展示展板活动之外,
流通环节商标专用权保护座谈会
也于昨日上午在欧亚卖场会议室举行。会上,部分品牌经销商介绍了自身在维护商标权益方面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做了现场解答。
一珠宝商问到,
我们品牌在最初注册时,主要注册的是钻石、宝石这一块,但是随着品牌的发展,我们未来还可能会涉及到服装等其他领域,在此,我想请问一下,目前我们正在审批办理的商标,能否运用到新的商品上?或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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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述?对此,长春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副局长艾荣丰表示,
我国目前的商标都是按照商品类别进行注册,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涉及到侵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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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就是告诉人们这个商标正在申请,但是还没有审批下来,这个标示商家可以用也可以不用,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即可,使用的效果就在于可以给人们一个提示。省工商局刘景平副局长最后表示,《商标法》于去年8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修改最突出的亮点是严格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种类,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条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例如:仓储、隐匿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同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工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该额度5倍以下罚款(之前是3倍以下);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之前为10万元以下)。同时,新增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权者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在侵权赔偿证据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之前为50万元以下)。这些规定,为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