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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教育新规,10月15日起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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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办法》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校外培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关键举措,将推动校外培训监管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在《办法》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北京、河北、海南等地也陆续出台“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来保障广大家长和学生的权益。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地区的新政策——

北京: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管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元

近日,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4部门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科技类校外培训的预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3至6岁儿童)及中小学生且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的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接受监管,明确规定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要点如下:

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元。

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

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学员的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日内,学员的监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的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以后的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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