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最高罚10万!教育部解读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新规
最近,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针对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规则,旨在强化对校外培训的监管,以确保校外培训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规定》特别指出了一系列违法情况和法律责任,包括非法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进行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自行组织社会性竞赛,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培训等。同时,教育部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机构负责人就《规定》提供了相关解释,详细介绍了如何处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以下是对教育部负责人提问的答复:
问:如何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开办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处罚?
答:自行开办校外培训机构,也被称为民办学校,明确是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非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从事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了行业生态,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权益。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开展校外培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专门的培训场所、雇佣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设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将被认定为自行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应责令停止开办,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未经批准,如何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有偿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有偿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可能存在一系列隐患,包括培训环境的安全问题、培训内容的危险性、违反教育规律的“超标超纲”培训、从业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以及难以退费等问题。这不仅可能损害家长的权益和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卷入无益竞争的“教育内卷”。因此,应坚决整治有偿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的有偿学科类隐性变异培训,处罚可包括警告和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问:如何处罚那些提供场所或线上渠道给违法违规培训提供支持,且拒绝改正的行为?
答:提供场所或线上渠道来支持违法违规的培训活动,有些协助者在被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应依法予以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但仍为其提供场所,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处罚。
问: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培训内容,如何处罚?
答: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期间的身心健康问题是受到广泛